我公司在“第二医教园区教育培训基地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食堂和招待所家具招标评标结果公告”公示期间内收到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现暂停第二医教园区教育培训基地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食堂和招待所家具招标活动,待调查核实后另行公告。
招标人: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6日